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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23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上述(一)至(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财政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征收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努力做到应收尽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可以采用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两种方式。
          (三)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集中资金的范围。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缓政策,按资金的归属权,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制定。
          (四)按照规定需要上解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办理。下级部门、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归口部门(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六)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的,实行收支脱钩,其征收单位的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的,其征收单位支出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支等情况实行年度稽查制度。被查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部门、单位具体从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